看官方如何解读国务院出台的残疾人政策!

发布者:特殊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8-03-08浏览次数:190

上半年国务院共出台的政策中,有4大政策跟残疾朋友们息息相关,对于这些政策,看官方是怎样解读的。

综合整理 | 涵如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


国务院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时期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对全国促进就业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问:在新时期编制这个《规划》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十三五”时期,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机遇和挑战并存。一方面,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孕育巨大发展潜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吸纳就业能力不断增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催生更多新的就业增长点,为促进就业创造了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国际经济环境依然复杂多变,国内一些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促进就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劳动者素质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等问题凸显。

在此背景下,通过编制《规划》,谋划好新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就业是最大的民生。通过编制《规划》,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有助于实现比较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促进群众增收、脱贫致富和保障基本生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重要支撑。

二是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转型升级。通过编制《规划》,营造有利于创业的政策环境,打造覆盖全体、贯穿终身的劳动者素质持续提升机制,有助于激发全社会支持创业、参与创业的积极性,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加快培育形成新的人口红利,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动力之源和智力支持。

三是有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带动就业增收。就业是社会的“稳定器”。通过编制《规划》,增强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岗位能力和加强重点群体就业保障能力,有助于稳定和扩大就业规模,织密筑牢社会保障安全网,兜住民生底线,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带动就业增收提供基础保障。

问:2011年,我们国家首次确定了就业优先战略。请问,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如何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吸纳就业能力?

答:“十二五”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科学决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加快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就业形势总体平稳、稳中向好。

增加就业的根本在于经济发展。当前,我国经济由高速转向中高速增长,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对促进就业工作带来一定挑战。为此,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既要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新动能培育带动就业,也要保护能带动就业的传统动能,通过创造多样化需求带动就业,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中促进就业。

一方面,要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新动能培育带动就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双创”战略的深入实施和新动能的加快培育,已成为促进经济转型、带动就业的主要力量。要继续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有利于创业的政策环境,扩大创业参与率、提高创业成功率,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平台经济等新经济形态,不断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创造就业创业新领域。

另一方面,要保护能带动就业的传统动能。传统的制造业和服务业等传统动能,对于稳就业促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在加快培育新动能的同时,也要加快改造提升带动就业的传统动能,形成带动就业的“双引擎”。要推动传统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加快发展轻工业等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鼓励发展家庭手工业,拓展服务业发展深度和广度,带动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支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家政护理等生活性服务业,创造更多适应多样化需求的就业机会。

此外,还要加快资源枯竭城市、产业衰退地区等脱困振兴,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转移,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增强吸纳就业能力。

问:《规划》有哪些亮点和创新?

答:《规划》在起草编制过程中,汇聚众智、集合众力,在政策设计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

一是注重加强政策协同,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宏观政策体系。《规划》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着力加强就业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的统筹协调。聚焦经济转型升级对就业的影响,以及重点人群重点地区就业压力大等突出问题,提出了协同发挥传统动能与新动能带动就业效应、强化重点人群重点地区就业保障等对策措施,进一步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宏观政策体系。

二是着力健全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规划》从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力人才资源的需求出发,提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等对策措施,着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打造覆盖全体、贯穿终身的劳动者素质持续提升机制,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三是统筹发挥政府与市场作用,持续扩大就业创业服务供给。《规划》注重完善政策体系,健全促进就业相关制度,不断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也注重优化社会资本带动机制,支持和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形式,创新服务供给模式,有序有效引导并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

问:《规划》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规划》的核心内容是增强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岗位能力、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加强重点群体就业保障能力、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能力、强化劳动者素质提升能力等“五个能力”。

一是增强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岗位能力。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新动能培育带动就业,保护和改造提升能带动就业的传统动能,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转移,大力发展制造业和服务业,通过创造多样化需求带动就业,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中促进就业。

二是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劳动者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形成有利于劳动者参与创业的政策环境,畅通创业创富通道。强化创业服务,打通“创业—创新—经济和就业增长点”培育链条,扩大创业带动就业效应。

三是加强重点群体就业保障能力。坚持突出重点,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强化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高度重视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统筹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青年群体、残疾人、退役运动员等特定群体就业工作,兜住民生底线。

四是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能力。坚持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切实提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五是强化劳动者素质提升能力。坚持人才优先,加快教育结构调整,深化教学改革,研究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打造覆盖全体、贯穿终身的劳动者素质持续提升机制,着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增强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

问:如何保障《规划》目标顺利实现、重点任务有效落实?

答:《规划》着重从三个大的方面进行总体设计和安排,切实保障《规划》目标顺利实现、重点任务有效落实。

第一,创新体制机制,构建了五大保障支撑体系。一是强化各类政策协同机制。《规划》明确提出,要将促就业稳就业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优先目标,加强就业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的统筹协调,形成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政策体系。同时强调,要加大就业创业指标考核权重,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加强就业工作进度和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二是优化社会资本带动机制。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形式,有序有效引导并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更多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支持社会资本兴办教育和培训机构。三是完善就业创业服务机制。要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部省两级就业信息资源库,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加快创业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实现数据、信息、资源联通共享。四是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要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服务体系建设。五是构建就业形势综合监测机制。要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有关就业新形态、创业情况的统计监测指标。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提高就业形势监测和分析能力。建立全国性的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

第二,细化重点任务,设计了九大行动计划专栏。在广泛调研、深入论证、充分衔接的基础上,《规划》提出了支持发展共享经济下的新型就业模式、城乡居民增收行动、重点地区促进就业专项行动、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创业培训计划、重点人群就业促进计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等9个专栏,对有关重点任务作了进一步展开和细化,强化了对目标任务的支撑,有利于更好地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三,压实各方责任,明确了组织实施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适时组织《规划》实施中期和终期评估。各有关部门也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好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职责,不断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加强跟踪调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规划重点任务、主要措施有效落实。各地区也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规划》目标和措施,抓好辖区内《规划》实施工作。

总之,我们将狠抓《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将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实现比较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

问:针对重点人群就业,《规划》提出了哪些重大举措?

答:《规划》对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困难群体、化解过剩产能职工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工作作了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

一是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划》提出,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着力支持科技含量高的智力密集型产业发展,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高质量就业岗位。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岗位,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中小微企业就业。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能力。

二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规划》提出,要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就地就近就业。合理引导产业梯度转移,创造更多适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机会。加强劳务协作,积极促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中的劳动力稳定就业和转移就业。

三是强化困难群体就业援助。《规划》提出,要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展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做到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一批确实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就业。

四是高度重视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规划》提出,要将职工安置摆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突出位置。通过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拓宽分流渠道,加强转岗再就业帮扶。落实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稳岗补贴等扶持政策,引导钢铁、煤炭等困难行业企业以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用工。充分发挥中央奖补资金作用,通过转岗就业创业、托底安置、内部退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职工。

此外,《规划》还提出要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重视青年群体就业工作,统筹做好残疾人、少数民族劳动者、退役运动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就业工作,消除针对特定群体的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国务院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75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1994年颁布施行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对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教育现代化逐步推进,残疾人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比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残疾人教育理念相对滞后,需要进一步推进融合教育;特殊教育资源不足、分布不均,残疾人入学还存在一定困难;残疾人教育教学规范需要加强,教育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残疾人教育教师的数量、质量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需要加强。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从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目标和理念、入学安排、教学规范、教师队伍建设以及保障和支持等方面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教育部于201212月向国务院报送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先后两次书面向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部分学校以及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教育部向5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发放调查问卷,赴浙江、广西、重庆和新疆进行调研,召开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特殊教育学校座谈会。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20171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20172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

问:《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这次修订在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总结实践经验,将近几年有关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文件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二是立足实际情况,推进融合教育,在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完善残疾人入学安排,规范教育教学活动,使残疾学生接受与其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教育。三是明确政府责任,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

问:《条例》对残疾人教育发展目标和理念做了哪些调整?

答:《条例》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形势变化和实际需求,对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理念进行了调整、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问:《条例》为方便残疾人入学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方便残疾人入学,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程度,《条例》规定:一是政府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选择部分普通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二是残疾儿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能力,进入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三是扩大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招生规模,为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提供更多机会。

问:《条例》为规范残疾人教育教学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强化对教育教学的规范,提升残疾人教育质量,《条例》规定:一是义务教育,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将残疾学生合理编入班级,安排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一定区域内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二是职业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主,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三是高中以上教育,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学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远程教育等方式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提供便利和帮助。

问:《条例》为加强残疾人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提高残疾人教育教师专业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条例》规定:一是明确任职特殊要求。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不是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后,还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二是合理配置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三是提高待遇。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普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应当将其承担的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其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问:《条例》为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条例》规定:一是保障经费投入。残疾人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二是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三是减免费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优先给予补助。


国务院发布《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我国目前有多少残疾人?他们因何致残?多年的残疾预防工作成效如何?依旧面临的困难有哪些?残疾人康复的需求和服务情况怎么样?中国残联康复部主任胡向阳结合国务院印发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读。

我国每年新增残疾人数量较大,超七成为后天致残

问:我国目前残疾人的总体状况如何?致残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全国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其中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1987年第一次抽样调查时,全国残疾人有5164万人。

专家推测,到2050年,我国残疾人口总规模将达到1.68亿。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先天性因素致残占9.57%,后天获得性因素致残占74.67%,不明原因或其他因素致残占15.75%。后天获得性因素是致残的主要因素。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推算,我国每年新增残疾人主要由人口老龄化、慢性疾病、意外伤害、出生缺陷等因素导致。

四大挑战制约我国残疾预防工作

问:我国近年来残疾预防工作成效如何?依旧面临哪些困难?

答:残疾预防有三级预防模式。一级预防是指采取措施消除引发伤病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二级预防是指对已发生的伤病及时进行干预,防止伤病造成残疾。三级预防是指采取措施减轻残疾程度,改善残疾人功能状况。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残疾预防工作,持续推动制定和完善残疾预防相关法规政策。例如,通过全面普及脊髓灰质炎疫苗常规免疫接种基本消灭脊髓灰质炎;通过规范耳毒性药物使用,实施食盐加碘,加强妇幼保健、耳病防治等工作,我国儿童听力残疾、智力残疾现患率显著下降;通过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纳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白内障复明工程等,我国百万人口白内障手术率显著提升。

然而,我国残疾预防工作也面临许多挑战。一是致残因素复杂,残疾人数量仍然呈不断增加趋势。二是预防措施不完善,专业服务能力、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三是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尚未建立分工明确、衔接有效的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机制。四是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仍待大力增强。

全流程、全生命周期预防残疾

问:破解残疾预防的难题有何针对性举措?

答:《条例》明确了我国残疾预防工作应当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并有四个方面针对性安排:

一是强化政府统一领导。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工作,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二是将残疾预防融入所有相关工作。《条例》重在强化相关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的残疾预防责任,将残疾预防融入各相关行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是强化监测与信息整合。《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实施残疾监测,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卫生计生、教育、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四是强化全民残疾预防责任与意识。鼓励公民学习残疾预防知识和技能,及时接受政府免费提供的疾病和残疾筛查,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知识培训等。

2797万残疾人获得了基本康复服务

问: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条例》所指残疾人康复是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1988年起,残疾人康复工作开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连续制定实施了5个残疾人事业五年发展规划和配套康复工作实施方案。截至2015年底,我国已为2797万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不过,我国残疾人康复也面临诸多挑战:

——残疾人康复工作机制有待完善,尚未充分纳入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基本公共服务,特别是尚未纳入医疗卫生工作大局;

——残疾人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缺乏有针对性的兜底保障政策;

——康复专业人才队伍总体数量不足、质量不高、职业发展环境不理想;

——康复机构规范建设水平差,缺乏有效监管;

——康复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社会力量办康复的潜力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这些问题造成我国残疾人康复服务总体能力较弱,康复服务水平不高。

大力规范、扶持残疾人康复事业

问: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今后有何举措?

答:《条例》首先明确了政府在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职责,就是要加强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合理配置残疾人康复资源。

其次,《条例》对康复服务行为进行规范:一是明确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基本要求。二是明确康复机构的法定条件,为事后监管提供依据。三是明确康复工作人员的法定要求,对专业性强的康复岗位从业人员,《条例》还与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管理制度作了衔接。

《条例》还强调加大对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保障和对相关事业的扶持力度:一是在医疗保障上,各级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对困难残疾人给予补贴和救助。二是在特殊残疾群体的保障措施上,国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三是在资金保障、物资支持上,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四是在人才保障上,国家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


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


国务院近日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提升我国新时期老龄事业发展水平、完善养老体系进行了顶层制度设计。全国老龄办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规划》突出了养老体系建设的内容,对提升老年人的参与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增进老年人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十三五”时期,我国人口老龄化仍将快速发展,并与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社会转型相交织,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相伴随,与家庭小型化、少子化相叠加。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17.8%左右。同时,高龄、失能、独居和空巢老年人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全社会用于老年人养老、医疗、照护、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将持续增长,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任务十分艰巨。

这位负责人表示,“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也是我国老龄事业改革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重要战略窗口期。编制实施《规划》,对于正确引导社会各界关于老龄问题的预期,提升老年人的参与感、获得感和幸福感,确保老年人同步进入小康社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划》立足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现实基础,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明确提出了一个总目标和四个方面分目标。

一个总目标,即到2020年,老龄事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养老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及时应对、科学应对、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基础更加牢固。

四个分目标包括:一是多支柱、全覆盖、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二是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三是有利于政府和市场作用充分发挥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备;四是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的社会环境更加友好。

在这些目标指引下,《规划》结合各方面工作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地设定了若干个具体可行、便于评估的指标:

——结合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提出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占比不超过50%、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30%等指标;

——结合健康中国战略,按照健康老龄化的要求,提出老年人健康素养提升至10%、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老年病科比例达到35%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等指标;

——为进一步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提出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口比例达到20%以上、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占比达到12%、城乡社区基层老年协会覆盖率达到90%以上等指标。

这位负责人说,《规划》在部署老龄事业发展的基础上,突出了养老体系建设的内容,把保障和改善老年人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加以谋划和部署,着力增进老年人福祉。

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规划》提出要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等任务,旨在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高质量、公平可及的养老服务。

针对当前我国老龄事业和养老体系建设领域存在的短板,《规划》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相关制度设计,如普遍建立完善老年人优待制度,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老年人监护制度,健全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服务评估制度等。“这将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的老龄事业和养老体系更加成熟定型。”这位负责人说。

《规划》要求,全国老龄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督促,及时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这位负责人表示,全国老龄办将联合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指导、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分解落实《规划》提出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指标,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同时,用好督查“利器”,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办、日常监督等方式,就《规划》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强化问责问效,推动《规划》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