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系(部、院)、处室、中心、馆:
为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工作,福州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3〕131号)的规定,对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重新修订。经研究决定,学院采购及招标活动参照《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榕财采〔2014〕18号 )执行,现把该通知下发,请各部门认真学习。
附件:《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榕财采〔2014〕18号 )
后勤管理处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