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久91精品国产免费观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和建设资金监管,保障建设资金的合理、合法、有效使用,节约工程投资,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及《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在全院范围内实施的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安装及道路、绿化、运动场地、通信及网络等工程)。其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单位自筹、接受捐赠和银行贷款等各类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从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由学院内部审计部门(或学院委托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标、签证、结(决)算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凡应审计的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项目结(决)算手续。
第四条 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学院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实施。使用国家财政拨款的项目,其预、结(决)算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其他项目预、结算由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五条 工程审计范围包括:
(一)列入学院年度计划、使用国家财政投资或自筹资金,单项工程造价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项目。
(二)使用自筹资金且单项工程造价在5000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预、结(决)算审核,内部审计部门实行抽查审计。
(三)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
(四)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监理、材料采购、咨询等经济合同或协议。
(五)学院领导要求审计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工程投资是否纳入学院预算;
(二)工程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上级批准的内容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工程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投标行为;监督招标投标过程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五)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七条 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预)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二)工程投资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工程款项支付条款是否符合规定;进度款是否按进度支付,是否存在提前支付、多付工程款问题;
(四)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五)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第八条 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结(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竣工结(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结算书中各种计费项目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设计变更及签证内容是否属实,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四)工程竣工是否有验收签字手续;
(五)隐蔽工程或重大工序的施工过程,是否办好交验手续,现场验收、签证等有关资料是否合理;
(六)对原方案进行过修改的,是否有经批准修改的文字记录。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审计
(一)工程开工前工程申报部门应将上级有关部门或学院批准的工程立项报告(复印件)送学院内部审计部门。
(二)工程申报部门根据审批的立项报告送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工程预算,工程申报部门已经完成预算的工程送工程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三)列入审计范围的工程,工程预算经工程管理部门预审后,送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对工程预算中的工程量清单、定额及相关内容提出审计意见,并报院领导审定。
(四)工程招标前,工程管理部门应将招标文件送学院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对招标和评标全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合同或协议文本送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并将正式签订后的合同或协议副本送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备案。
(六)工程申报部门送审工程开工前审计应提供以下资料:
1、立项报告;
2、工程预算书;
3、招标文件;
4、合同或协议;
5、施工图;
6、工程量清单;
7、相关的会议纪要等。
(七)工程经院内部审计部门开工前审计后方可施工。对由于自然灾害、水电抢险、突发事件等影响教学和生活,需要紧急抢修、施工的工程,经报院领导同意后予以先行施工,事后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条 工程施工阶段审计
(一)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经工程申报部门、工程管理部门、项目使用部门、监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几方确认后,由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相关变更确认意见,学院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确认意见派员参加现场签证,对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计监督后,由工程管理部门报院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定。
(二)工程施工阶段审计工程管理部门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招投标文件;
2、工程相关的合同;
3、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相关资料;
4、相关会议纪要等。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审计
(一)工程竣工验收时,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将对验收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验收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将工程结(决)算资料送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审核。
(二)工程结(决)算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工程项目,工程结(决)算书由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将工程预算书、工程量签证及工程结(决)算书等结(决)算有关内业资料送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或由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核,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决)算审计报告需经学院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批后,作为支付工程结(决)算款的依据。
(三)属国家财政拨款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负责整理工程项目内业资料,工程结(决)算书经工程管理部门、学院内部审计部门确认并签署意见后,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将工程结(决)算书及结(决)算有关资料送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最终以福州市财政局审核批复文件作为支付工程结(决)算款的依据。
(四)工程项目预算、结(决)算经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工程项目预算、结(决)算委托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计,由其出具审计报告。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结(决)算初审意见后,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应组织学院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四方合议。项目施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必须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逾期不复即视为同意。财务科根据审计报告、财政局审核批复文件、学院内审部门合规性审批文件及《审计意见书》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结束前不得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
(五)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属市集中招标项目),工程进度款按经监理签认的已完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0%,余款经市财政评审中心审结后按审核价的95%支付,质保期满并经项目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确认项目质量无问题后支付项目工程尾款,即退5%质保金。
(六)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不属市集中招标项目),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按经监理签认(无监理的修缮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签认)的工程完成量支付至合同价的75%;工程完成结算,经有关审计部门审结后按审核价的95%支付,质保期满并经项目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确认项目质量无问题后支付项目工程尾款,即退5%质保金。
(七)5万元以下的工程,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并经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审核批准,一次性支付至审核价的95%,质保期满并经项目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确认项目质量无问题后支付项目工程尾款,即退5%质保金。
(八)工程款结(决)算以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审定的金额或福州市财政局的批复文件为依据;工程变更、洽商签证部分款项必须待工程结(决)算审定后付款。若工程进度款支付造成款项支付数额超过审定后的工程结(决)算价时,其超过部分由当事人在15天内负责追回,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竣工验收阶段结(决)算审计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并向学院内部审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立项报告及审批文件;
2、工程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等;
3、施工单位企业等级证书和取费登记证明;
4、工程概(预)算书、结算书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工程概(预)算书、结算书内容填写应规范;详细填写套用时的定额名称编号,使用材料的详细产地、品牌、规格、型号。
5、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资料;
6、现场施工纪录和现场签证单、工程进度表,工程监理报告、验收报告和工期延期报告等;
7、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8、有关财务收支资料和工程管理的有关法规及有关取费文件;
9、与工程结(决)算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造价。报送审计的资料应真实、完整。在审计过程中,若发现由于施工单位工作不认真而产生的漏算、少算项目一律不予补充。
第五章 工程项目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规定标准支付,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列入相应工程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要认真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结(决)算工作,凡送审金额高于实际审结金额10%的(重大设计变更经领导审批增加工程量的除外),由施工单位支付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审核费,其费用在学院内部审计部门或福州市财政局审定工程结算价后,由工程管理部门会同院财务部门从实际支付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款中扣回。该条款须在相关工程合同中明确。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应于开工前审计的项目未报送审计的,学院内部审计部门不予审核其结算,达到规定标准应审计的结算未经审计的,财务部门不予报账。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施工合同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进度款严格把关。一般工程不预付工程款,特殊情况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属市集中招标的工程,工程预付款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工程进行审计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内部审计准则和学院制定的有关制度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学院权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学院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一)对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的处理。凡属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工,并组织重新招标;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院领导审批;由此引起的争议或司法诉讼,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后果,情节严重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监理签证不实的处理。对发现的不实签证,按由此造成工程结算款增加的金额,分别扣罚施工单位工程款、监理单位监理费,并追究工程管理部门、项目实施责任人、签证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对一年内有两个工程项目的结算误差超过20%的施工单位,取消其在我院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
(四)对施工单位重复报送结算的处理。发现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重复送审的,按重复部分送审金额扣其工程结算款。经查实为故意重复送审的施工单位,取消其在我院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发现工程管理部门重复送审的,根据投资额分别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七章 审计纪律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对拒绝、阻碍审计工作,不如实提供资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将整项工程化整为零,逃避审计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以及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依法审计。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