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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院的修缮管理工作,合理有效使用修缮资金,完善修缮工作立项、审批、施工、验收等程序,切实做到便捷、高效、有序、公开、公正、公平,不断提高修缮工作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特制定本修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基本任务
在保证原有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水、电、气、网络系统畅通的基础上,通过修缮、维护、保养、更新改造等手段保持和提高学院各种房屋建筑、校园道路和管网管线、设备设施及水电等公共设施的完好程度和使用功能。
二、修缮范围
1、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校园道路及管网管线的修缮,含土建、水电、校园绿化、景点建设工程等维修、更新改造、室内外装饰、房屋加固、拆除工程、二次装饰等。
2、部门设施设备的维修(不包含教学等大型技术性较强设备),含建筑物墙面、门窗、办公桌椅、五金配件以及黑板、课桌椅、橱柜等各种设施设备的修复。
三、项目申报
1、凡单项造价3千元以下(含3千元)的零星修缮项目,由需要维修部门提出立项报告并填写零星修缮申请单报总务处,总务处聘请学院招标确定的施工队伍编制预算,经学院内审部门审核,总务处领导签注意见,报院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总务处安排施工。
2、凡单项造价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常规修缮项目,由需要维修部门提出立项报告,并填写常规修缮申报单报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后,总务处聘请有资质造价咨询机构或学院招标确定的施工队伍编制预算,经学院内审部门审核,总务处领导签注意见,并附项目立项书、预算书和内审意见,报院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总务处负责安排由学院招投标确定的施工队伍施工。
3、凡单项造价3万元以上(含3万)、30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由需要维修部门提出立项报告,并填写修缮项目申报单,经总务处现场勘察初审,报院分管领导签注意见、院长批准立项后,总务处聘请有资质造价咨询机构或学院招标确定的施工队伍编制预算,经学院内审部门审核,总务处领导签注意见,并附项目立项书、预算书和内审意见,报院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由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按照“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组织招投标,总务处按招投标确定的施工队伍安排施工。
4、凡单项造价30万元以上(包括30万元)的修缮项目,由需要维修部门提出立项报告,并填写修缮项目申报单,经总务处现场勘察初审,院分管领导签注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立项后,总务处聘请有资质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由项目管理部门送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附项目报告书、预算书、财审意见、图纸等相关资料,由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按照“学院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组织招投标,总务处按招投标确定的施工队伍安排施工。30万元以上(包括30万元)的修缮项目、改扩建项目,须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并由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聘请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的确定由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选定。
5、紧急抢修:遇供水、供电、排涝、漏水以及安全设施故障需紧急抢修等特殊情况,任何部门可以任何方式随时报告总务处,总务处报院分管领导审批后,立即组织抢修,总务处事后一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
6、申请安装铁门、铁栅等安全设备设施,需经保卫部门确认。保卫部门须三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7、紧急改建、扩建工程经院分管领导签注意见、院长审批后,总务处组织施工。
8、单项造价3千元以下(含3千元)的零星修缮项目,由需要维修的部门上报后,总务处原则上半个月汇总维修一次;单项造价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常规修缮项目,总务处原则上每个月汇总维修一次(紧急维修项目除外)。严禁有关部门分解、肢解修缮项目,发现违规行为,纪委监察部门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所有修缮项目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管理并监管室内财产安全。
四、组织施工
已通过报批的修缮项目,由总务处负责组织施工,并指派项目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认真检查工程每个环节的质量与进度,并及时做好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的签证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协调解决。修缮项目施工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及供水、供电设施的正常使用。
修缮项目单项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由学院按工作需要每两年向社会公开招标有资质的3―5家施工企业,修缮项目采取合理控制价随机抽取确定施工企业。
五、竣工验收
所有修缮项目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在认真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将相关档案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送交总务处审核后报学院验收小组,学院验收小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1、3千元以下(含3千元)的修缮项目,由学院验收小组组织纪委监察、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参加验收人员须3人以上),并出具修缮项目验收单。
2、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由学院验收小组组织纪委监察、审计部门、总务处(包括项目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并出具修缮项目验收单。
3、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修缮项目,由学院验收小组组织纪委监察、审计部门、总务处(包括项目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并出具修缮项目验收证书。有报建的项目须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并签注意见,属代建、监理项目由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综合验收。
4、项目验收合格,经参加验收单位联合签字后,方可进行项目结算。
5、项目验收不合格,总务处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第一次验收不合格扣除工程总造价3%,第二次验收不合格扣除工程总造价5%,第三次起每次扣除10%,直至取消该施工队伍继续承揽学院修缮工程的资格。
6、验收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严格把关,公正履职,对不符合标准及规范的修缮工程有权拒绝签名,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若因失职给学院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项目结算:
1、单项造价3千元以下(含3千元)零星修缮项目经验收合格,由总务处项目负责人持施工单位发票、验收单、立项报告、零星修缮申请单、内审审核意见送财务科结算。
2、单项造价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持发票原件、立项报告、常规修缮申报单、中标通知书、验收单、内审审核意见由总务处项目负责人协助施工企业送内审认定后,送财务科结算。
3、单项造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30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持合同、发票、验收证书、固定资产增加单原件、立项报告、修缮项目申报单、中标通知书、预结算审计报告复印件由总务处项目负责人协助施工企业送内审认定后,送财务科结算。
4、单项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修缮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持验收证书、工程决算相关材料,项目合同及相关报告,由项目管理部门送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由总务处项目负责人协助施工企业报财务科结算。
5、保修金:单项造价在3万元以下一般不予留保修金,单项造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按总造价5%预留质量保修金,并在修缮项目合同内注明保修期。修缮项目若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项目负责人须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若不整改则由总务处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保修金支付。保修期满,施工单位持内审意见,验收证书,申请退还保修金报告等报财务科结算。
七、项目建档:
修缮项目负责人按照修缮项目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规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须整理相关材料报总务处存档。其中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修缮项目档案资料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报送学院档案室存档。
八、总务处是学院修缮项目的主管部门,代表学院行使管理职责,学院所有修缮项目按照《修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实施。若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的行为,其结果不予认定,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经费,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九、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十、本办法由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