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者:信息管理员2发布时间:2021-03-03浏览次数:133

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各系(部、院)、处室、中心、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人员:为避免漏税、延期纳税影响个人征信,建议全体教职工都进行年度汇算,但以下4种情形可以不申请补、退税:1.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不论补税金额多少,均不需补税;2.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不论综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补税;3.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4.纳税人自愿放弃退税。

二、办理方式: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三、办理时间:202131日至2021630日。

四、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1.填报方式:申报表预填服务。

2.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202131-2021630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请教职工认真核对2020年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数据,如若有误,也可在申请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申报、修改或废除,不会影响个人全年应纳税总额。

3.“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工资薪金收入中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单独计税方式或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方式,选择后查看全年汇算的税款计算结果,选择应纳税额较少的计税方式。在未正式提交申报前,“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都可修改。

4.教职工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任意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再依法申请办理2020年度汇算退税。

6.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设定了可撤销次数的上限,撤销退税申请的次数超过一定数量将自动取消纳税人网络撤销权限。

五、相关政策、指南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61493/content.html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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