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大家好
嘟嘟纪法小课堂又按时上线啦~
快来前排坐好
看看今天又有哪些新知识~
课前小提问
某市国有企业总经理王某购买“新三板”股票并获利,其所在的国有企业与“新三板”企业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关系,王某的职权与“新三板”企业无管辖关系,王某也未获取该“新三板”企业的内幕信息。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廉洁纪律?
同学们可以先思考一下
让我们一起带着疑问
继续接下来的纪法小课堂~
你 知 道 吗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划出了红线,明确了党员干部个人证券投资7种禁止行为,今天嘟嘟带您一探究竟~
01.
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九十八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
02.
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分。
03.
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
04.
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了“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05.
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有的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06.
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隐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
07.
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有的同学可能会提出疑问,为何允许党员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证券?
那么,公务员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能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是可以持有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现在,同学们能回答课前的提问了吗?
王某的行为是否违规?
该如何判断?
讲到这里
大家是不是会感慨
党员干部在进行证券投资行为时
竟有这么多“约束”?
其实嘟嘟认为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
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
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
只要牢记最重要两点:
合法财产不滥用
合法方式合法用
就可以实现理财“自由”啦~
今天的“纪法微课”就到这里哦~
你学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