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微课丨小小津补贴,“玄机”大不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04-21浏览次数:10

课前Tips

违规发放津补贴,属于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在日常工作中虽易发多发,可却复杂多变、玄机暗藏。

有的单位巧立名目、打擦边球,打着人文关怀”“调动积极性的旗号,将集体研究当作免责金牌;有的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小圈子里送温暖,挤占挪用其他专项经费发放给个人等等......

该怎么办呢?

如此花样百出  ▶▶▶

面对如此花样百出的“津补贴”

我们在办理案件时该注意什么呢?

来来来~

跟着嘟嘟老师的脚步

带你轻松拿下~

表现形式

本违纪违法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

一般是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但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表示反对的不予追究。

本违纪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是

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违反了国家关于公共财产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即本人明知其行为违反相应财经管理制度,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对结果仍积极追求或放任不管。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补贴,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补贴,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补贴等。

不太明白?

没事~

那咱再看看实践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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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行为辨析

在办理违规发放津补贴案件时,还需注意该行为与贪污以及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区别。

与贪污行为的区别

1

主体不同

2

主观故意不同

3

侵害的客体不同

4

客观行为表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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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区别

违规发放津补贴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共同点,在客观方面都是将公共财产分给个人,但是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1

看主体和主观方面

2

看社会危害性

3

私分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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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与条例法规运用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重点调取相应职能部门的经费管理使用规定、财务支出凭证、人员名单、相关银行卡流水、签收单据、相关工作量的统计材料等。注意确定收款银行卡是否由领取人本人保管,若非本人保管,则要注意追查现金的流向,实践中存在类似资金被套取挪作他用的情形。

另外,对于违规发放津补贴的问题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的同时,还应按规定采取责令退赔的方式,要求相关违规获取津补贴的人员退赔财物。

条例法规运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①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②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③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

处分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END

今天的纪法微课

就到这里哦~

你学会了吗?

咱们下节课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