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界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等方面的奖金。
2、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3、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及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4、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以及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对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调休、退休工资薪金所得。
二、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如下: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 | 35% | 5505 |
7 | 80000元以上 | 45% | 13505 |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全月工薪收入总额-35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学院目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是采取单位代为扣缴的方式,即职工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从次月的津贴中直接扣除。
例:某职工12月正常工薪收入3500元(在我院工资表中体现为应发数),当月课时费为2000元,院内津贴(或岗位津贴、考勤奖等等)1000元,当月应交纳公积金420元,医保费80元。
那么该职工在次年1月的津贴表上应扣除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2月正常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3500+2000+1000―420-80-3500=2500
从税率表中可查出250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
则应纳税额=2500×10%―105=1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