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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建设消防服务若干措施(试行)


发布者:张威    发布时间:2017-01-15    浏览次数:117

  

海西建设消防服务若干措施(试行)

时间:20120221| 作者:huangy | 文章来源:自录

一、推行消防行政许可受理一次告知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消防行政许可时,将申报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避免申请人多次往返。
二、实施建设工程备案抽查制度。减少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事项,除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外,其它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三、设立互联网“消防办事大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在互联网消防门户网站设立“消防办事大厅”,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消防验收备案,公布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结果,为建设单位减少办事环节和时间。
四、开通“海西-消防服务快车”。凡属于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提供“海西-消防服务快车”服务,依申请发放“海西消防服务卡”,指定专人负责,优先办理或上门指导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提供优质、高效的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服务。
五、实行涉台事项特办制度。对涉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规定的办理时限提前2-4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对涉及台胞正当权益的消防投诉优先查处;对涉台企业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演练采取事先预约方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实行灵活的审验方式。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需要进行建筑内部装修的,可以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内部装修工程竣工后,可与建筑总体同步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或在建筑总体验收合格后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对于大型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先期投入使用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在满足局部验收相关条件时,可以实施局部消防验收。
七、提供主动靠前服务。对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进行指导,靠前服务。对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的方案、扩初审查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员参加,提前审查设计文件,提出审查、指导意见,确实无法在审查会上提出的,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报行政主管部门。
八、缩减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范围。对不向公众开放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健身休闲场所(火灾危险性小),在投入使用前,可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其消防安全条件可在建设工程(室内装修)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环节依法进行审查。
九、调整特殊岗位上岗消防核准制度。取消核发《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的审批项目。对经劳动部门消防安全职业技能鉴定为合格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以其是否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准。
十、提供在建工程消防安全检查服务。在建的工程(场所),经建设单位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预约消防安全检查服务。
十一、审慎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职权。行政执法主要以督促纠正消防违法行为、整改火灾隐患为目的,对自觉纠正消防违法行为,主动消除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审慎使用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行政强制措施。
十二、实行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制度。利用夜间、双休日和节假日,对夜间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20时至次日凌晨2时之间等重点时段,检查场所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情况,及时发现和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十三、建立消防咨询服务平台。在互联网消防门户网站开设在线咨询服务窗口,提供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项目办理条件、程序、时限和各类申报表格、材料等示范文本,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查询服务。开设总队长信箱,面向社会征求提高消防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建立消防产品质量信息服务平台。在互联网消防门户网站开设福建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与信息服务平台,公布消防产品检验机构、生产企业等相关信息,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产品以及获得《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的阻燃制品和组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及使用领域消防产品及阻燃制品检验结果等,方便建设、施工和监理等相关单位及社会各界浏览、查询和监督。
十五、推行火灾调查简易程序。对同时具备没有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在十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没有放火嫌疑四种情形的火灾事故,适用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可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十六、推行火灾调查认定告知和查阅服务。火灾事故认定作出前,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外,当事人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十七、扶持创新发展消防安保服务。引导成立消防安保队伍或培训机构,招收、培训消防安保人员。取得职业资格的,社会单位可协议聘用其具体承担消防安全管理、防火巡查、消防控制室值班等工作。
十八、提供企业保安员消防培训服务。鼓励企业分批选送保安人员、志愿者进驻辖区消防站,接受一定期限的防火、灭火技能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协助企业开展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推进社会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参与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二十、拓展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职能。公安消防部队在承担火灾扑救的同时,积极拓展抢险救援职能,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坚持“生命第一、科学施救”,进一步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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