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消防监督网上执法行为,促进执法信息化建设,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和总队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开展消防执法活动具体要求,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消防实际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执法信息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录入到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做到真实、准确、及时、清晰、完整,确保网上执法信息与案卷纸质文档一致。 不得超期或者网外办理执法业务,严禁执法信息弄虚作假或者违规补录、迟录。 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执法回访、离任执法审核、日常督察、执法考评等内容。 第二章 执法流程管理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系统管理员,对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工作,承担执法流程管理职责。 系统管理员应当熟悉消防监督业务,具有二年以上消防监督工作经验,并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和应用能力。 执法流程管理包括代码表管理、文书管理、执法单位及人员信息管理、执法人员角色定位、执法项目操作、数据同步管理,以及承办人、执法流程、节假日、行政处罚知识库、消防监督抽查公式的设置等内容。 第五条 系统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律法规、执法流程、法律文书、违法行为、裁量标准等系统模块内容,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置、修改; (二)节假日的系统设置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节假日有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 (三)执法活动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限进行设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外有承诺的,以承诺时限为准; (四)行政许可、备案抽查任务,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及复核、刑事案件受案等项目受理后的分工时限不得超过二个工作日;举报投诉核查、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复查等项目受理后,应当在当天或者次日完成分工; (五)支队审批流程设置为:主责承办——协办——技术复核或法核——防火监督处处长——分管副支队长签发;设有科长的,审批环节可增加科长;技术复核或法核可由符合条件的科长、副处长担任;大队审批流程设置为:主责承办——协办——技术复核或法核——大队长签发;同一执法人员在同一执法项目中不得承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角色; (六)除系统管理人角色外,所有角色的人员均应实名设置;人员调动的,应在人员到位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设置。 前款第四项的任务分工由防火监督处处长或者大队长负责。依照前款第五项规定确定的角色人员名单应当在确定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角色人员因公差、勤务、学习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替换的,应当经本单位领导同意。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组织集体会审或者集体讨论的项目,集体会审应当在主责承办人提出意见前完成,集体讨论应当在本单负责同志签发结论性法律文书前完成。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在本单位集体会审后逐级向总队提出申请。 第三章 执法信息录入 第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基本信息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完成网上录入、修改。所在建筑数据及其他详细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应当同步完成。 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信息应当及时采集、录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预设的网上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消防监督抽查。 第八条 抽查计划任务生成后,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进行任务分工,由承办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消防监督抽查工作。 因突发或者特殊情况导致抽查计划任务无法实施的,应当及时重新进行任务分工或者调整实施时间。 第九条 下列法律文书,应当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同步生成、流转、制发: (一)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复查意见书; (二)监督检查:临时查封决定书,同意或者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同意或者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决定书,临时查封(行政强制执行)告知笔录,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行政处罚:受案登记表,传唤证,检查证,告知笔录,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听证报告书,处罚决定书; (四)火灾事故调查:火灾事故调查登记表,传唤证,告知笔录,火灾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受理登记表,复核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复核申请材料收取凭证,调卷通知书,复核终止通知书,复核结论书; (五)其他需要同步生成、流转的执法文书。 主责承办人应将法律文书打印成纸质审批件,与系统同步流转;每个角色在纸质审批件上修改的同时应在系统做相应修改;主责承办人应待协办人阅办后,方可流转到下一审批环节;签发领导审批完,主责承办人或内勤应进行编辑、清稿,应确保系统保存的法律文书与实际发出的法律文书一致。 第十条 下列执法信息,应当在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由办理人录入或者上传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一)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申报(请)表及申请人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图纸除外),无法实现同步流转的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记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检查记录,专家评审意见,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文书送达回执等; (二)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现场笔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后的现场核查记录,文书送达回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三)行政处罚: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没收违法所得清单,集体研究记录,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文书送达回执,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材料,相关检测、检验、鉴定材料,现场照片或者视听资料,罚款收据,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四)火灾事故调查:勘验笔录、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文书送达回执,火灾报警记录,火灾现场平面示意图,模拟实验资料,火灾统计表,火灾原因分析报告或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扑救总结报告,原认定机构做出的书面说明,案件移送通知书(回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五)其他需要及时录入的执法信息。 前款所列的执法信息可以扫描件、数码相片或者电子文档等形式上传至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扫描件、相片应确保清晰,且每件不得大于500K。 第十一条 法律文书应当依法送达,并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填写送达回执或者登记当场交付情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对该执法项目网上信息完整性进行检查,并进行“单位归档”或者“项目移交”以及“结束项目”操作。 (一)消防监督检查合格; (二)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三)行政许可决定、火灾事故认定、火灾事故复核结论送达完毕; (四)备案抽查结果公告。 进行“单位归档”或者“项目移交”时,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其工商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已录入的执法项目,不得实施“项目作废”。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后实施: (一)属于消防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范围,但列为备案抽查项目予以受理、审查的; (二)不属于消防行政许可范围,但以消防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受理、审查的; (三)行政许可项目在办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动申请撤回的; (四)属于虚假、测试信息的; (五)受理、受案或登记存在重大过错,尚未开展具体执法活动的。 第十三条 推广应用移动执法终端设备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应当实时录入、修正基础信息,如实记录调查取证、行政强制等执法过程,实现远程传输执法信息、同步采集上传执法数据、现场制发法律文书等功能。 第十四条 下列文书、材料可以通过移动执法终端设备现场录入、流转、制发: (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受案登记表; (二)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告知笔录,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现场笔录; (三)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四)现场照片或者视听资料; (五)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火灾现场平面示意图、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六)其他可以现场录入、流转、制发的文书、材料。 第十五条 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流转和生成的法律文书、内部审批表,应当由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字的,必须经相关人员签字后存入纸质档案。 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的建设管理按照部消防局和总队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的电子档案代替纸质档案。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及时整理、统计执法数据,填写“单位工作月报”,并于每月5日前逐级上报。 第四章 执法监督和考评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托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单位和消防监督人员个人执法档案,如实全面记载执法信息。 单位执法档案包括单位概述、组织机构、培训考核、涉访投诉、较大以上火灾、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奖惩和复议诉讼赔偿案件情况。 个人执法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学历教育、执法培训、监督岗位资格、防火业务工作简历和执法工作奖惩情况。 第十八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托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定期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执法活动开展网上执法监督、网上执法考评,并及时通报考评情况。 网上执法监督应当抽取各类网上执法案件,对其法律适用、调查取证、执法程序、办理时限、法律文书和裁量决定等内容进行日常督察,实现实时动态监督。 网上执法考评内容应当包括基础维护、日常使用、个案质量、执法监督等情况。网上执法考评扣分应当计入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总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网上执法督查、考评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违规在网外办理等情形的,该执法项目(案卷)在检查、考评中不得分,并按照内部执法监督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执法信息”是指与消防执法活动相关的文书、证据、材料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总队2011年4月4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信息网上录入工作的通知》(闽公消〔201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执法信息网上录入要点 附件: 执法信息网上录入要点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执法信息网上录入要点 (一)录入内容 1.受理环节:采集并录入建设工程的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注:建设单位如未招标或未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则可不填)、使用性质、类别等基本情况,以及耐火等级、高度、面积、消防设施设置等情况。 2.决定环节:完整录入建设工程的详细地址、工程类别、火灾危险性及审核结论等要素。 (二)注意事项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1)建设工程的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类别、使用性质等基本情况以及建筑物耐火等级、高度、面积、消防设施设置等情况,表格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打“*”的栏目为必填项; (2)对无对应内容的可用斜线划去或填写“无”; (3)联系人、联系电话栏必须填写有效联系方式; (4)表格中出现多个“□”,表示有多个内容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打√。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意见书应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 (2)主送单位应使用法定名称; (3)意见书正文应当明确审核范围,明确建设工程的详细地址、工程类别和每层的使用功能; (4)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明确不符合相应法规和规范的具体条文。 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执法信息网上录入要点 (一)录入内容 1.受理环节:采集并录入建设工程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以及耐火等级、高度、面积、消防设施设置等情况。 2.检查环节: (1)根据需要,验收现场应拍摄照片记录项目验收过程的执法信息和证据,并通过添加附件的形式上传至系统,照片应能真实、全面反映现场情况。 (2)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验收中发现的一些不符合规范要求但后来都已经整改完毕的问题都应进行照片采集。 3.决定环节: 完整录入建设工程的详细地址、工程类别、火灾危险性及验收结论等要素。 (二)注意事项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1)建设工程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以及建筑物耐火等级、高度、面积、消防设施设置等情况,表格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打“*”的栏目为必填项; (2)对无对应内容的可用斜线划去或填写“无”; (3)联系人、联系电话栏必须填写有效联系方式; (4)表格中出现多个“□”,表示有多个内容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打√。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 (1)表格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打“*”的栏目为必填项; (2)单项验收对应的评定结论应予以明确,验收检查人员填写主办人和协办人。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意见书应明确消防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 (2)主送单位应使用法定名称,且应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主送单位名称一致,如不一致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3)意见书正文应当明确验收范围,明确建设工程的详细地址、工程类别和每层的使用功能,验收范围、建设工程性质等应与审核意见书相一致; (4)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明确不符合相应法规和规范的具体条文。 三、消防监督检查执法信息网上录入要点 (一)录入内容 1.检查环节 (1)采集被检查单位名称、地址、使用性质、联系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等信息; (2)采集反映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照片、视频等证据信息。 2.法律文书制发环节 (1)《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需要采集并录入被检查单位信息、消防监督人员信息、执法过程信息及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信息。 (2)《责令改正通知书》需要采集并录入被检查单位信息、时间要素、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信息。 (3)《临时查封决定书》需要采集并录入火灾隐患信息、查封部位、场所的范围、查封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关。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需要采集场所名称、地址、场所所在建筑名称、使用面积、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建筑层数、场所使用情况、现有消防设施等信息。 (5)《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需要采集场所名称、地址、建筑面积、法律依据、火灾隐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关等信息。 (二)注意事项 1.《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消防监督抽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记录适用):适用于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消防监督抽查和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抽查部位较多不能全部记录的,可以添加附页,但在软件模块升级前,附页内容暂不要求录入系统。 (1)“检查时间”,填写从检查开始到结束的时间,具体到时、分; (2)“消防安全管理”栏中的“其他”处填写单位其它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3)“备注”栏填写通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以及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文号等。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内装修不符合要求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情况,也应在“备注”栏中载明。 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适用于对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检查,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检查,责令限期改正的复查,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和其他形式的检查。 填写时应当逐项列明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填写)和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情况。 3.《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制作的文字记录。 (1)“单位性质”栏填写单位的使用性质,如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生产企业等; (2)建筑面积”栏填写单位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 (3)“建筑层数”栏填写单位所使用的建筑楼层序号; (4)“建筑高度”栏填写单位所在建筑的总体高度。 4.《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责令改正时当场填发的法律文书。 (1)文书抬头横线“ ”处填写责令改正的单位名称;“我 ”横线处填写做出责令改正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的名称。 (2)此文书一式两联,交被检查单位联中应将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消防监督检查员签字盖章部分删除。 5.《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该文书是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时使用的文书。 (1)抬头横线“ ”处填写申请单位名称; (2)“关于”后横线处填写公众聚集场所名称; (3)“根据 的规定”横线处填写法律依据; (4)“存在下列消防安全问题”后应当逐项填写存在的问题,同时应当写明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规范的具体条文。 (5)此文书一式两联,交申请单位联中,应将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盖章部分删除。 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该文书是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时颁发给申请人的文书,由总队依照式样统一印制。 (1)“场所名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的名称; (2)“使用性质”填写公众聚集场所的类型,如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使用面积”填写公众聚集场所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 (4)“场所使用情况”填写每层楼层或者功能分区的使用功能; (5)“现有消防设施”填写公众聚集场所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机械防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消防控制室、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电梯、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的数量、灭火器的种类型号和数量等。 (6)该证的发送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7.《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该文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通知,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后,向本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检查意见。 (1)抬头横线“ ”处填写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名称; (2)“根据 的规定”横线处填写检查的法律依据; (3)“对 ”横线处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名称; (4)“活动现场”前横线处填写大型活动名称。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无需填写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8.《同意/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决定书》:该文书是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检查后出具的法律文书,根据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1)“恢复”后横线处填写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具体类型; (2)“依据 ”的横线处填写检查的法律依据。作出不同意决定的,逐项列明尚未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3)此文书一式两联,其中交申请单位联中,应将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部分内容删除。 9.《临时查封决定书》该文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1)抬头横线“ ”处填写临时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名称; (2)“发现你单位(场所)存在下列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后,要逐项列举存在的火灾隐患; (3)“查封部位、场所的范围”后横线处填写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具体名称、详细位置和范围等情况; (4)“查封期限”后横线处填写实施临时查封的起止时间。 (5)此文书一式两份,其中交被查封单位联中,被查封单位负责人签字部分应删除。 10.《同意/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该文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当事人解除临时查封的申请,进行检查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使用的法律文书。 (1)“检查情况如下”,要针对《临时查封决定书》中载明的火灾隐患,逐项列举检查情况。 (2)此文书一式两份,其中交被检查单位联中,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部分应删除。 11.《强制执行决定书》:该文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执行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1)“责令你单位改正”后横线处填写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作出”后横线处填写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停止施工的具体处罚种类; (3)“( )”处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名称和编号; (4)“对 予以 ”中前一个横线处填写建筑物、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或者障碍物、妨碍物的名称,后一个横线处填写强制清除、拆除或者查封及其他强制措施名称;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拆除或清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在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时选择填写。 (6)此文书一式两份,其中交被强制执行单位联中,被强制执行单位负责人签字部分应删除。 12.《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现场笔录》:该文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或者强制执行时对现场情况制作的笔录,如实记录临时查封或者强制执行的时间、过程及结果,有现场照片的,还应当将临时查封或者强制执行现场照片附在笔录后。 “临时查封/强制执行依据”后填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决定书文号。 四、行政处罚执法信息网上录入要点 (一)录入内容 1.受案登记环节:采集并录入案由、案件来源、“简要案情”(包括时间、地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简要情况、违法行为及违反法律条款五要素)、受案意见。 2.调查取证环节:采集并录入询问笔录、被处罚主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违法嫌疑人和证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被处罚主体的外景照片、体现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照片、录像等。 3.告知环节:采集并录入被告知人(单位)基本情况,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具备时间、地点(部位)、违法行为、违反条款、证据等要素)、符合听证条件的需按照支队量罚标准填写拟处罚决定及听证机关。 4.呈批环节:采集并录入被处罚人(单位)基本情况,查明的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5.决定环节:采集并录入被处罚人(单位)基本情况,查明的违法事实,依据的法律条款,证据,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告知救济权实施的途径即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机关。 (二)注意事项 1.《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行政案件时所使用的文书,由接报单位盖章。 (1)案由应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填写。 (2)“案件来源”一栏填写“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送”等内容。“报案时间”一栏填写报案的年、月、日、时、分。“报案方式”栏填写“口头报案、书面报案、电话报案”等,也可以根据情况填写“119火警台通知、互联网或手机短信”等,不要求完全一致,但均需如实反映报案的具体方式。 (3)“报案人”包括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没有报案人的,可不填。报案人一人以上的,可加附页。 (4)“简要案情”栏应当载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发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后果和现状。违法嫌疑人是单位的,要填写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对于“简要案情”栏中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不明确或者不清楚的,不一定要求在受案登记表中准确填写。实践中,如果“简要案情”中的相关内容在笔录中充分表明,就不必详细填写。 (5)“受案意见”是行政案件的承办人根据案情,在初步确定案件性质、管辖权限和可否追究行政责任等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 (6)“受案审批”是办案部门负责人对行政案件承办人所提意见进行审核。办案部门负责人是指支队、大队负责人(下同),防火处长经授权可以进行受案审批。 2.《传唤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需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时所使用的文书。 (1)传唤对象应为违法嫌疑人、涉嫌违法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经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后,可以口头传唤,口头传唤到案后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不必补办《传唤证》。 (2)传唤需要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3)《传唤证》存根“身份证件及号码”栏,发《传唤证》时应在网上查询其身份证号码并填写,如无法查到的,可待传唤到案后再行填写。 3.《询问笔录》:消防执法人员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记载询问经过时所使用的文书。 (1)询问结束时,注明的内容为: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 (2)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和捺指纹是表明被询问人认可办案人员所记录的询问查证结果的凭证;除要求被询问人在修改处捺指纹外,如果被询问人确定询问笔录无误,应当在每一页签名或捺指纹。如果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捺指纹,办案人员不必强制其作出选择,只需在笔录中注明。 (3)询问笔录附页的,应在附页右上角相应位置写上第×页。 (4)讯问笔录已经取消,不再使用。 (5)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的,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同时应当留有电话记录、手机短信回复或者应当在笔录中注明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情形。 (6)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除按规定对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进行询问外,还应当询问是否曾受过刑事或者其他行政处罚。对被侵害人或者证人询问的,则无需询问其是否受过处理等情况。 4.《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使用。 (1)“告知内容”第一栏部分属于必填内容,填写时应当将对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明确写明,在此部分无需告知拟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处罚,笼统的告知当事人拟对其进行处罚即可。“告知内容”第二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部分仅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拟作出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时填写(仅仅适合听证时填写),此处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具体处罚种类及幅度。违法嫌疑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告知人应当如实记录。违法嫌疑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将该书面材料附上并在告知笔录上注明。 (2)听证的申请单位填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时所使用的文书。 (1)被处罚人是自然人的,“被处罚人”栏应当填写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现住址和工作单位;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部分,填写时应当准确、简明、扼要。 (3)“以上事实有”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证据部分,填写时应当填写证据的具体名称,但是为保护证人,证人证言可以不写证人姓名。 (4)“根据”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法律依据,包括作出的处罚和收缴、追缴等其他行政处理的法律依据。 (5)“现决定”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决定内容,包括处罚决定以及收缴、追缴等其他处理内容。对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同的,要同时写明每个违法行为人的姓名及处罚决定,对一人的多个违法行为要分别写明处罚决定。 (6)“履行方式”后面的横线处要注明具体的期限和方式,包括合并执行的情况。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一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时,应当在该栏中一并注明。 (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确有违法事实、但有法定不予处罚情节的违法嫌疑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仍然使用该文书,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违法情况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8)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违法嫌疑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无需制作该文书。 6.《呈请 审批表》:处罚决定作出前的审批、不予处罚的审批以及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需要批准后方可实施而相应文书中没有批准人栏的,应当使用《呈请 审批表》;其他审批如传唤审批等也可以使用,但不作硬性要求。 处罚决定作出前的审批,应当体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依据和过程。 7.《送达回执》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当场宣告并交付给当事人的,应让当事人在附卷的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制作送达回执,并规定期限内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此情况下文书附卷联上当事人可以不签字。 (2)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3)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4)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五、火灾事故调查执法信息网上录入要点 (一)录入内容 1.《火灾事故调查登记表》:采集并录入报警人相关信息、出动情况、起火单位名称(户)、起火地址、火灾报案简要、接报案意见; 2.《封闭火灾现场公告》:封闭的范围、时间; 3.《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勘验时间、勘验地点、勘验人员、气象条件、勘验情况(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 4.火灾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 5.《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采集并录入起火单位名称(户)、起火地址、报警时间、现场调查走访情况、火灾事故事实。 6.《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基本情况、火灾原因及证据事实、灾害成因及证据事实、复议机关。 7.现场证据材料等通过电子文档导入,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提取、、鉴定书、专家意见、火灾原因不明的说明、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办理时效 (1)简易火灾:火灾事故调查登记表24小时录入;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2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并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2)一般火灾:封闭火灾现场公告当日公告;火灾事故调查登记表24小时录入;接到报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2.多次勘验现场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可按实际勘验情况分别制作,不必写全四个勘验步骤,结尾签名部分与正文之间不能留空白。 3.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不同一天提取的物品应分别填写提取清单。 4.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的可以分段编号,交当事人联当事人不用签名。 5.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后重新做新做出认定的,原认定机构应当按照要求重新制作不同文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并在重新制作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注明撤销原火灾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的火灾事故认定书除了送达当事人外,还要送达给其他当事人,并报复核机关备案。 6.案件移送通知书:涉嫌犯罪人员未查明的,涉嫌犯罪人员的姓名横线处可以填写火灾名称;其他证据一栏可以填写现场或实物证据等。 7.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受损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当地消防机构申报,由有管辖权的消防机构负责统计,总计数额要大写。 8.火灾损失统计表:文物建筑的火灾损失可以由受损单位或个人以申请书形式申报,按《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统计后填入。 福建省消防总队秘书处 2011年7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