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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发布者:张威    发布时间:2017-01-15    浏览次数:127

  

《福建省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时间:20120221| 作者:huangy | 文章来源:自录

  

为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覆盖面,全面落实火灾隐患督促整改的各方责任,扎实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职责
负责受理、督办群众通过各种形式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新闻媒体曝光的火灾隐患、公安机关其他警种和政府其他部门移送的火灾隐患。按规定程序办理与整治火灾隐患有关的提案、议案和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举报投诉案件。每日收集举报投诉信息,每周通报火灾隐患查处情况,每月分析研判举报投诉情况,每季度对举报投诉和火灾隐患情况进行集体会商。通过集体会商,查找隐患突出的区域和行业,提出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建议,为本级消防监督机构提供决策依据。
二、受理范围
以下火灾隐患列入举报投诉中心受理范围:
1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6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7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三合一”场所);
8
、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9
、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
10
、在建民用建筑使用不合格外保温材料的;
11
、其他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奖励条件
1
、举报上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内容具体,且有关线索未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掌握,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给予罚款、拘留、行政强制、临时查封的消防行政处罚或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给予奖励。
2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或联络方式等)。匿名举报、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励金。
3
、对举报的同一火灾隐患,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4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火灾隐患的,应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5
、举报奖励的具体金额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四、场室建设
各地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可依托当地消防指挥中心或安排专门场地相应设置受理室、信息处理室、来访接待室、奖金发放室。
(一)受理室。应配齐受理平台运行所需的网络、通信及各类办公设备,配置足够数量的专职受理人员,负责接收、采集火灾隐患情报信息。
(二)信息处理室。结合实际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登记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信息进行分类转送、跟踪督办、集中反馈。
(三)来访接待室。依托行政受理窗口设置,或独立设置,或与本单位的相近性质场室合并设置,以满足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要求为标准,可配备相应的饮水设备、常用药品、等候设施等便民利民设施、设备。
(四)奖金发放室。应能满足一定的保密需要,应尽量避开人员相对集中的场所,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受理渠道
举报投诉中心要广泛整合利用电话、网络、邮件、短信平台等信息传输介质,采取多种形式拓展火灾隐患受理渠道,受理群众通过电话、网站、来信、来访、短信平台等形式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信息和新闻媒体曝光的火灾隐患,并按规定程序转送、督办与整治火灾隐患有关的提案、议案,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举报投诉案件,以及由公安机关其他警种和政府其他部门移送的火灾隐患。全省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统一使用“96119”电话号码,该号码由总队统一申请,各地落户使用。
六、经费保障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支持,协调财政部门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日常运行经费、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地方消防业务经费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七、基本工作流程
(一)受理。应实时对通过电话、网络、短信平台、来信、来访、公文、函件等形式接收到的火灾隐患信息进行逐一登记、整理,并立即将火灾隐患信息进入分发转送环节。举报受理登记应如实记录下列信息: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络方式,包含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举报受理日期;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和存在的火灾隐患简要情况。对不属于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受理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分发转送。对受理的火灾隐患信息,应在受理举报投诉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管辖划分将火灾隐患信息分发转送到相应单位。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应当依据有关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规定及时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涉及建筑施工现场、危险化学品、消除影响灭火救援障碍等内容的举报投诉,可按照省、市两级《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职责分工,分别转送建设、安监、电力、园林、工商、交通等部门查处。对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举报、投诉。
(三)跟踪督办。应理顺工作关系,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明确受理、转送、查处、反馈等各环节的时限要求。受理后,承办单位要按照法定时限和管辖权限组织核查,并在调查处理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注明情况。对于转送建设、安监、电力、园林、工商、交通等部门查处的案件,应明确其反馈时限,对超时限未反馈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督办。
(四)收集反馈。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信息分发转送到承办单位时应填写转送单,转送单应载明具体承办单位的名称,举报投诉中心转送时间,承办单位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反馈时间,承办单位签收时间和签收人等信息。承办单位应当在转送单载明的反馈时间前将转送承办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查处情况书面反馈至举报投诉中心。举报投诉中心在接到承办单位反馈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承办单位的查处情况告知举报人,并填写告知记录(告知记录应包括被告知人基本信息,告知人姓名,告知时间和告知内容等),举报人无法联系的,应在告知记录上说明理由。
(五)落实奖励。对举报人的奖励遵循统一领导、专人专室、定期发放、及时办理的原则。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明确奖金准备、领奖告知、奖金发放和经费结算等举报奖金发放程序各环节的具体操作细则。确保奖励经费充足,奖励金额明确,奖励对象准确,奖励过程保密,奖励效果突出。
(六)定期通报。应建立定期分析制度,既要对火灾隐患种类性质进行普遍性分析,也要对各类转送办理的火灾隐患查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定期上报本级政府。对有关单位工作不负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误报的,定期提请当地政府予以通报,并建议给予相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七)完善档案。要加强对火灾隐患在受理、转送、查处、反馈、奖励等各环节形成的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严格档案查阅、借调管理制度,落实保密规定,在完善工作台帐的同时,确保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各地在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运行初期,要在当地主流媒体广泛公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方式、受理范围、奖励措施等。要根据季节特点、当地风俗,提前在重要防火时间节点前对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相关事项进行再发布、再宣传。要充分利用行政受理窗口贴近群众的优势,设立永久性公告牌,明确受理方式、受理范围、工作流程、奖励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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