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举行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30周年座谈会
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把毛泽东同志开创的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
李强赵乐际王沪宁丁薛祥李希韩正出席蔡奇主持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中共中央26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座谈会,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30周年。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毛泽东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战略家、理论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开拓者、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伟大奠基者,是近代以来中国伟大的爱国者和民族英雄,是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是领导中国人民彻底改变自己命运和国家面貌的一代伟人,是为世界被压迫民族的解放和人类进步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伟大国际主义者。毛泽东思想是我们党的宝贵精神财富,将长期指导我们的行动。对毛泽东同志的最好纪念,就是把他开创的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强、赵乐际、王沪宁、丁薛祥、李希,国家副主席韩正出席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蔡奇主持座谈会。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毛泽东同志的一生是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而不懈奋斗的一生。他带领人民开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锻造了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创建了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缔造了战无不胜的新型人民军队,为中华民族、中国人民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作出了光耀千秋的历史贡献。
习近平强调,毛泽东同志把自己的一生献给党和人民,留下了永志后人的崇高精神风范。毛泽东同志展现出一个伟大革命领袖高瞻远瞩的政治远见、坚定不移的革命信念、勇于开拓的非凡魄力、炉火纯青的斗争艺术、杰出高超的领导才能、心系人民的赤子情怀、坦荡宽广的胸怀境界、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赢得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爱戴和敬仰,毛泽东同志的崇高精神风范永远是激励我们继续前进的强大动力。
习近平指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新征程的中心任务。这是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的未竟事业,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庄严历史责任。新征程上,我们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历史自信、把握历史主动,把中国式现代化宏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习近平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中国人民的事业,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汇聚蕴藏在人民中的无穷智慧和力量,充分激发全体人民的历史主动精神。要坚持人民是创造历史根本动力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完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机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走好新时代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接受人民批评和监督,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使中国式现代化拥有最可靠、最深厚、最持久的力量源泉。
习近平指出,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发展马克思主义,大力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自觉用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是我们党把握历史主动、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的成功之道。实践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远不会完结,要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中国式现代化为党的理论创新开辟了广阔前景,提出了新的更加艰巨繁重的任务。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深入探索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规律,不断回答实践遇到的崭新课题,以理论创新引领实践创新。
习近平强调,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是决定中国式现代化成败的关键一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要顺应时代发展新趋势、实践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以改革到底的坚强决心,动真格、敢碰硬,精准发力、协同发力、持续发力,坚决破除一切制约中国式现代化顺利推进的体制机制障碍,全方位为中国式现代化源源不断注入新的动力,不断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空间。
习近平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只有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才能确保中国式现代化劈波斩浪、行稳致远。要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使我们党坚守初心使命,走在时代前列,始终保持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确保我们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习近平强调,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全体中华儿女和衷共济、共襄盛举。要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治澳,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坚持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相统一。支持香港、澳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大势所趋、大义所在、民心所向,祖国必须统一,也必然统一。要坚持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坚决防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习近平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既造福中国人民,又促进世界各国现代化。我们将坚定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站在人类文明进步的一边,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推动构建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我们将坚定维护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持经济全球化正确方向,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的发展是世界和平力量的增长,无论发展到什么程度,中国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
蔡奇在主持会议时说,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深情回顾了毛泽东同志领导中国革命、建设的伟大实践,高度评价毛泽东同志为中华民族、中国人民建立的丰功伟绩,强调毛泽东同志的崇高精神风范是激励我们继续前进的强大动力,对以实际行动纪念毛泽东同志、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宏伟事业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精辟深邃,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对指导我们党把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所开创的事业继续推向前进,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开创中国式现代化新局面,具有重大的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团结奋斗。
座谈会上,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院长曲青山,中央军委委员、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主任苗华,湖南省委书记沈晓明先后发言。
在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有关领导同志出席座谈会。
中央党政军群有关部门、北京市、湖南省委负责同志,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毛泽东同志亲属、原身边工作人员和家乡代表,以及出席“全国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30周年学术研讨会”的代表等参加座谈会。
座谈会前,习近平、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韩正等领导同志来到毛主席纪念堂。北大厅内,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爱国人士敬献的花篮摆放在毛泽东同志坐像正前方。习近平等向毛泽东同志坐像三鞠躬,随后来到瞻仰厅,瞻仰了毛泽东同志的遗容。
习近平在广西考察时强调
解放思想创新求变向海图强开放发展
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
蔡奇陪同考察
新华社南宁12月15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在广西考察时强调,广西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发挥自身优势,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解放思想、创新求变,向海图强、开放发展,努力在推动边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上展现更大作为,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
12月13日,习近平结束对越南的国事访问回到国内。14日至1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刘宁和自治区政府主席蓝天立陪同下,先后到南宁、来宾等地,深入对外开放项目、社区、农村、企业等进行调研。
14日上午,习近平首先考察了位于南宁市的中国-东盟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习近平详细了解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运营、中国-东盟经贸合作等情况,结合平陆运河沙盘听取西部陆海新通道骨干工程建设汇报。习近平指出,建设中国-东盟信息港,是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加强我国与东盟国家互联互通的一项重要举措。广西要主动作为、发挥支点作用,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同东盟合作不断注入新动力。
南宁市良庆区蟠龙社区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社区。习近平来到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听取现场工作人员关于开展主题教育、促进便民惠企、举办民族特色活动等情况介绍,对他们坚持党建引领聚合力、服务为本促发展的做法表示肯定。在文体活动室,他饶有兴致地观看社区居民习练书法、合唱民歌,同大家亲切交流,鼓励社区充分利用人才、场地等资源,开展更多健康有益、启智润心的文化活动,以此激发更大的正能量。习近平指出,社区是基层自治的基本单元,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层基础。通过社区这个平台,办好“一老一小”等民生实事和公共事务,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是中国特色基层治理的显著优势,要把这一优势发挥好。建设多民族群众互嵌式社区,是促进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途径。广西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要从基层社区抓起,通过扎实的社区建设、有效的社区服务、丰富的社区活动,营造各族人民一家亲的浓厚氛围,把民族团结搞得更好。
离开社区时,各族群众热情欢送总书记。习近平亲切地对大家说,我昨天结束对越南的国事访问,直接来广西考察调研。构建具有战略意义的中越命运共同体,将更有利于广西的开放发展,壮美广西前景光明。广西作为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自治区,各族人民同顶一片天、同耕一垌田、同饮一江水、同建一家园。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一个民族都不能少。希望社区各族群众多来往,大家互帮互助,交知心朋友,做和睦邻居,共同建设幸福家园。
14日下午,习近平到来宾市考察调研。在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黄安优质“双高”糖料蔗基地,习近平察看万亩甘蔗林和机械化作业收割场景,听取基地情况介绍。他走进甘蔗林,详细了解甘蔗良种繁育技术要领,同蔗农、农机手和农技人员亲切交流。习近平指出,广西是我国蔗糖主产区,要把这一特色优势产业做强做大,为保障国家糖业安全、促进蔗农增收致富发挥更大作用。要积极培育和推广良种、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建设好现代农业产业园。要探索建立更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广大农民共享农村改革和发展成果。他祝愿乡亲们的生活像甘蔗一样甜蜜。
随后,习近平到来宾东糖凤凰有限公司考察。他进入生产车间察看制糖工艺和作业流程,在公司展厅了解糖业产品种类及市场份额和发展趋势。他强调,我国糖业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要按照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要求,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不断提质、降本、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离开企业时,习近平热情地对前来欢送的员工们说,食糖是重要的副食品,大家为此辛勤劳动,为千家万户送去了“甜蜜”。希望大家不断学习新技术、采用新工艺,为糖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15日上午,习近平听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汇报,对广西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
习近平指出,推动广西高质量发展,必须做好强产业的文章,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要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聚焦优势产业,集中优势资源,打造若干体现广西特色和优势、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带动力的支柱产业。把科技创新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化教育科技人才综合改革,加强科教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力度。充分利用沿海沿江的优势,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临港产业。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推动产业体系绿色转型,发展壮大林业产业、文旅产业、养老产业、大健康产业,让生态优势不断转化为发展优势。
习近平强调,广西要持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要增强内外联动,构建更有活力的开放型经济体系。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对接沿海发达地区产业新布局,有序承接产业梯度转移,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和珠江-西江经济带开发开放,把广西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战略腹地。要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实施一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平陆运河,高水平打造北部湾国际门户港,提高江铁海多式联运能力和自动化水平。积极服务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深化拓展与东盟国家在商贸、劳务、产业、科技、教育等领域合作,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
习近平指出,乡村振兴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基础性工程,要落实规划、扎实推进。要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坚持稳面积、增单产两手发力,实现粮食均衡增产。发挥广西林果蔬畜糖等特色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现代特色农业产业,让更多“桂字号”农业品牌叫响大江南北。既要鼓励工商资本下乡,又要把住底线,防止占用耕地搞非农化、非粮化经营。加快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人居环境,提升村庄整体风貌和农民生活品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防止出现规模性返贫。
习近平强调,广西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自治区各项工作的主线,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根本方向,巩固发展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良好局面。要把持续扎根铸牢共同体意识落实到经济、教育、就业、社区建设、文化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中,继续在民族团结进步上走在全国前列。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久久为功,着力解决好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托幼等民生问题,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民族差距,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持续推进新时代兴边富民行动。
习近平指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激励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干净干事。第二批主题教育处于尾声,要善始善终,建立健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的长效机制。
习近平强调,岁末年初,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做好市场供应、民生保障,精细化抓好安全生产,注意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确保人民群众节日欢乐祥和。近几天,我国华北、黄淮等地区普遍出现中到大雪,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把灾害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陪同考察。
王毅、李干杰、何立峰、王小洪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考察,主题教育中央第十一巡回指导组负责同志参加汇报会。
12月15日上午,习近平在南宁亲切接见驻南宁部队上校以上领导干部,代表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向驻南宁部队全体官兵致以诚挚问候,并同大家合影留念。张又侠陪同接见。
习近平在上海考察时强调
聚焦建设“五个中心”重要使命
加快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返京途中在江苏盐城考察
蔡奇陪同考察
新华社上海/江苏盐城12月3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在上海考察时强调,上海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建设国际经济中心、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使命,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国家重大战略为牵引,以城市治理现代化为保障,勇于开拓、积极作为,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充分发挥龙头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11月28日至12月2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和市长龚正陪同下,先后来到金融机构、科技创新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等进行调研。
28日下午,习近平一下列车就前往上海期货交易所考察。他结合电子屏幕和重要上市品种交割品展示,听取交易所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等情况介绍,了解交易所日常资金管理和交割结算等事项。习近平强调,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目标正确、步伐稳健、前景光明,上海期货交易所要加快建成世界一流交易所,为探索中国特色期货监管制度和业务模式、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作出更大贡献。
习近平随后乘车来到浦东新区张江科学城,参观上海科技创新成果展。他结合视频短片了解上海市科技创新整体情况,走进展厅详细察看基础研究、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的科技创新成果展示,并同科研人员代表亲切交流。习近平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科技、教育、人才的战略支撑,上海在这方面要当好龙头,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迈进。要着力造就大批胸怀使命感的尖端人才,为他们发挥聪明才智创造良好条件。
近年来,上海市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为许多来沪新市民、青年人和一线务工人员提供了住房保障。29日下午,习近平到闵行区新时代城市建设者管理者之家考察。听了当地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筹措建设力度、构建“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多层次租赁住房供应体系的情况介绍,习近平给予充分肯定。他先后走进社区住宅型、宿舍型出租房源租户的住房和公共厨房、公共洗衣房等共享空间,仔细了解在此居住的城市一线工作者的生活状况。总书记无微不至的殷切关怀,让在场所有人感动。离开时,社区居民纷纷围拢过来欢送总书记。习近平说,看到来自五湖四海的建设者在这里安居乐业,感到很高兴。城市不仅要有高度,更要有温度。我们的社会主义就是要走共同富裕的路子。外来务工人员来上海作贡献,同样是城市的主人。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房的多样化、多元化需求,确保外来人口进得来、留得下、住得安、能成业。
12月1日上午,习近平听取了上海市委和市政府工作汇报,对上海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
习近平指出,加快建设“五个中心”,是党中央赋予上海的重要使命。上海要以此为主攻方向,统筹牵引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工作,坚持整体谋划、协同推进,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持续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世界级高端产业集群,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不断提升国际经济中心地位和全球经济治理影响力。要加强现代金融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高水平金融对外开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和共建“一带一路”。要深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推动国际贸易中心提质升级。要加快补齐高端航运服务等方面的短板,提升航运资源全球配置能力。要推进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营造良好创新生态。要加强同长三角区域联动,更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习近平强调,上海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和深度链接全球的国际大都市,要在更高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发展动力和竞争力。要全方位大力度推进首创性改革、引领性开放,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扎实推进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在临港新片区率先开展压力测试,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深入推进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高水平开放,提升制造业开放水平,进一步提升虹桥国际开放枢纽能级,继续办好进博会等双向开放大平台,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和制度体系。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落实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增强对国内外高端资源的吸引力。
习近平指出,要全面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城市规划和执行上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加快城市数字化转型,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全面推进韧性安全城市建设,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的新路。要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城市建设和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城市治理现代化,构建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奉献、人人共享的城市治理共同体,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认真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习近平强调,要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思想,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提升文化软实力。坚持不懈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在各种文化交汇融合中进一步壮大主流价值、主流舆论、主流文化。要注重传承城市文脉,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红色文化,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扎实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深化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推进书香社会建设,全面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习近平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也是根本保证。上海是我们党的诞生地,要用好一大会址等红色资源,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记“三个务必”,在新征程上开拓创新、奋发进取、真抓实干。要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建设一支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要把握超大城市特点,创新基层党建工作思路和模式,完善党的基层组织体系。要坚决反对和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第二批主题教育临近收官,要坚持标准不降、劲头不松,把主题教育同各方面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12月3日上午,在返京途中,习近平在江苏省委书记信长星和省长许昆林陪同下,来到盐城市参观新四军纪念馆。展厅里,一张张照片、一份份史料、一件件文物、一个个模拟实景,完整展现了新四军浴火重生、浴血奋战的光辉历史。习近平不时驻足察看、同大家交流。他强调,新四军的历史充分说明,民心向背决定着历史的选择,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这是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要用好这一教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传承发扬不怕困难、不畏艰险,勇于斗争、敢于胜利的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把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不断推向前进。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陪同考察。
李干杰、何立峰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分别参加上述有关活动,主题教育中央第五巡回指导组负责同志参加汇报会。
习近平主持召开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
强调
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新的重大突破
在中国式现代化中更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李强蔡奇出席
新华社上海11月30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0日上午在上海主持召开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产业竞争力、发展能级,率先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对于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意义重大。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这两个关键词,树立全球视野和战略思维,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统筹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统筹龙头带动和各扬所长,统筹硬件联通和机制协同,统筹生态环保和经济发展,在推进共同富裕上先行示范,在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上积极探索,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新的重大突破,在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列,更好发挥先行探路、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出席座谈会。
习近平在上海调研期间专门召开这次座谈会。座谈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江苏省委书记信长星、浙江省委书记易炼红、安徽省委书记韩俊先后发言,就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汇报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提出并实施5年来,规划政策体系形成并不断完善,强劲活跃的增长极功能不断巩固提升,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建立,区域协调发展取得重大突破,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扎实推进,长三角区域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持续位居全国前列,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和我国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重要平台的作用日益显现,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赢得了战略主动。同时也要看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有许多深层次问题有待进一步破解,发展质量效率和辐射带动作用仍需提升,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一体化尚需努力,产业链供应链分工协作水平有待提升,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龙头带动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改革开放还需进一步向纵深拓展,超大特大城市治理和发展还有不少短板。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一篇大文章,要坚持稳中求进,一任接着一任干,不断谱写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新篇章。
习近平强调,长三角区域要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跨区域协同。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拓展发展新空间,培育发展新动能,更好联动长江经济带、辐射全国。要跨区域、跨部门整合科技创新力量和优势资源,实现强强联合,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要以更加开放的思维和举措参与国际科技合作,营造更具全球竞争力的创新生态。
习近平指出,长三角区域要加快完善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必须从体制机制上打破地区分割和行政壁垒,为一体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要增强一体化意识,坚持一盘棋思想,加大制度和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在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实现更大突破,加强各项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合,推动一体化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拓展。要循序渐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政策协同、标准趋同,分类推进各领域公共服务便利共享。要加强各类交通网络基础设施标准跨区域衔接,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要加快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完善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加强规划、土地、项目建设的跨区域协同和有机衔接,加快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要推进跨区域共建共享,有序推动产业跨区域转移和生产要素合理配置,使长三角真正成为区域发展共同体。
习近平强调,长三角区域要积极推进高层次协同开放。推进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改革经验互学互鉴和复制推广,努力成为畅通我国经济大循环的强大引擎和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枢纽。要加快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加快推进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提升虹桥国际开放枢纽辐射能级,大力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推进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要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合,推动长三角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和标准“走出去”。要带头落实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指出,长三角区域要加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加强三省一市生态保护红线无缝衔接,推进重要生态屏障和生态廊道共同保护,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深入开展跨界水体共保联治,加强节能减排降碳区域政策协同,建设区域绿色制造体系。要全面推进清洁生产,促进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增效,做强做优绿色低碳产业,建立健全绿色产业体系,加快形成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要建立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要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协同推进省市间电力互济。要持续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加强联合执法。要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拓宽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路径。
习近平强调,长三角区域要着力提升安全发展能力。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盯住关系国家和区域安全的科技、产业、金融等领域和重大基础设施,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夯实安全发展的基础。要充分发挥长三角产业体系完备和配套能力强的优势,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施强链补链行动,并与中西部地区加强产业合作,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要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加强全过程风险防控,更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要高度重视对外合作安全,引导产业链合理有序跨境布局。要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提升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加快推进韧性城市建设,健全城市安全预防体系,强化城市基本运行保障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习近平指出,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充分发挥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职能,坚持规划纲要的战略引领功能。三省一市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和调查研究,加强协调共商和督促检查,推动解决重大问题,推动重大改革落地,推动重点任务落实。要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激励干部大胆开拓、担当作为。要抓实第二批主题教育,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强化各级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以严的纪律、实的作风、廉的操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李强在讲话中表示,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放到国家发展大局中去定位思考,放到引领带动全国高质量发展中去布局谋划,发挥好经济增长极、发展动力源、改革试验田的作用,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要进一步畅通经济循环,实现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引导产业和经济合理布局。要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扩大制度型开放,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增强对国际商品和资源要素的吸引力。要充分发挥优势、彰显特色,深化合作、相互赋能,把各地自身优势变为区域优势,共拉长板提升区域发展整体效能。
李干杰、何立峰、吴政隆、穆虹、姜信治出席座谈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地方、有关企业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
习近平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坚定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
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赵乐际出席国家宪法日座谈会并讲话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 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加强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推动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取得历史性成就。
习近平强调,新征程上,要坚定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保障。要坚定政治制度自信,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要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提高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要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坚持知识普及、理论阐释、观念引导全面发力,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日会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在北京举行“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宪法保障”座谈会。会上传达了习近平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赵乐际在讲话中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进宪法实施和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优势和功效。
赵乐际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宪法和宪法实施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文章,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为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深刻认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最根本的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做到“两个维护”,保证党的领导全面、系统、整体地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方面全过程。要深刻认识我国宪法是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牢牢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以宪法凝聚共识,汇聚团结奋斗力量。要深刻认识我国宪法具有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赵乐际强调,新征程上,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不断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向深入。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宪法相关规定实施机制,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要讲好中国宪法故事,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理论研究,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主持座谈会。
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中国法学会有关负责同志和全国人大代表在座谈会上发言。
肖捷、郝明金、张庆伟出席座谈会。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京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参加座谈会。
习近平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作出重要指示
要求压实责任 细化防范措施
全力做好突发险情应对处置
确保人民群众安全温暖过冬
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习近平指出,近期,全国多地出现强雨雪天气,对电力供应、交通运输和群众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中东部地区还将经历强寒潮天气,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风险高,防灾救灾形势严峻,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习近平强调,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监测研判,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要加强交通路况及电力巡查,及时除冰除雪,确保交通路网、电网安全通畅。要提高煤电油气供应能力,强化抢险救援准备,做好能源保障和保暖保供。要加大统筹调度力度,加强重要民生商品的产销保供,维护价格稳定。
习近平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压实责任,细化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全力做好突发险情应对处置,确保人民群众安全温暖过冬。
习近平总书记给武汉大学参加中国南北极科学考察队师生代表回信强调
胸怀“国之大者” 接续砥砺奋斗
练就过硬本领 勇攀科学高峰
《中国教育报》武汉12月1日讯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12月1日给武汉大学参加中国南北极科学考察队的师生代表回信,向正在参加中国第四十次南极科学考察任务的4名师生并通过他们向南极科学考察队全体队员致以亲切慰问,“希望同志们顽强拼搏、严谨工作、保重身体,祖国和人民期待着大家凯旋”。
习近平在回信中说,近40年来,武汉大学师生坚持参加南北极科学考察,充分发挥学科优势,完成了一系列科学考察任务,传播了和平利用极地的中国主张,为我国极地科学考察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习近平强调,你们在信中表示,要用国家的大事业磨砺青年人的真本领,说得很好。希望学校广大师生始终胸怀“国之大者”,接续砥砺奋斗,练就过硬本领,勇攀科学高峰,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11月1日,中国第四十次南极科学考察队出发,武汉大学4名师生随队出征。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对《条例》作了修订。《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敢于善于斗争,严格执纪、精准执纪,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